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 |
四、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7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实施了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你公司在政府采购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祥符街道2021年综治条线安全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档案保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未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公告中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错误且无地址信息;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例如“商务技术评分细则5.2对本项目服务范围内实际情况的了解程度及针对性服务方案(8分)”;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档案保管不善,评标视频未提供或无法读取。
(二)住宅小区地下管网养护项目(公开招标):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代理业务的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全部为工程招标相关内容,与政府采购服务公开招标无关,代理协议未明确档案保管等具体事项;未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履约担保保函;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例如“商务技术评分细则里市级及以上“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得1分,没有不得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例如“商务技术评分细则里整体服务方案:项目整体方案与需求吻合程度高,对项目内容理解透彻,服务方案周到全面、描述详尽,具针对性及独到优势,8-10分; 项目整体方案与需求基本吻合,对项目内容理解,服务方案较全面、描述清楚,4-7.5分; 项目整体方案与需求吻合性差,对项目理解一般,服务方案考虑不全、存在欠缺,0-3.5分”;未能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未按规定约定预付款;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宣布评标纪律,未全程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未能维护好评标秩序。
(三)2021年杭州市拱墅区建筑物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档案保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未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例如“商务技术评分细则1.1.1.1a.针对各类养护问题采用不同的养护维修工艺或处理方法(5),b.有完善的项目班子成员的专业结构(5分)”;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能维护好评标秩序;评审过程视频不全、且有遮挡,未见全部专家评审情况。
(四)杭州市拱墅区民生应用系统与数据安全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未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例如“商务技术评分细则里投标方案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评分细则,投标人对现有标的了解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对重点、难点技术环节是否有先进、合理的建议(0-5分),投标方案与需求的吻合程度,包括方案的科学合理、安全严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有独到的优势(0-5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例如“商务技术评分细则里投标文件的制作情况(1)相关资料的提供情况真实、完整、清晰、有序、合理(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1分),(2)投标文件编制完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内容无前后矛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1分)”。
(五)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线数字集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档案保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采购公告中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错误;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例如“商务技术资信评分细则2.1.2针对本项目的特色及实际勘察情况,对点位设计方案进行阐述并提供点位设计图和优化意见,对点位设计方案的全面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定0-5分(5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例如“商务技术评分细则里投标文件制作情况:投标文件编制质量:相关资料的提供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清晰、有序、合理;投标文件是否编制完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内容无前后矛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0-1分)”;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能维护好评标秩序;采购合同中未按规定约定预付款;部分采购资料要素不全,例如“采购合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未签字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五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第三部分第三款;《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 号)第十条;《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第一项第一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2.处理结果:责令整改,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2年09月14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拱墅区财政局
2.联系人:彭先生
3.联系电话:0571-85463096